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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技工院校应如何申请、审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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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中专升学网 时间:2024-03-14 14:27:49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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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技工学校审批

  近日,人社部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涉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具体有哪些内容?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承诺书。

  办理程序

  1.申请。举办者向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2.告知。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3.承诺。举办者签署承诺书。

  4.审批。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2.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二、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

  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1.设立申请书。

  2.合作协议。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4.承诺书。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2.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机构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3.承诺。申请机构签署承诺书。

  4.审批。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2.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

  3.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

  4.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定期向审批机关递交年度办学报告和相关备案材料。

  5.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6.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三、设立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已经在申请设立普通技工学校时提供过的证明材料,在申请成立高级技工学校时不再重复提供。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现申请网上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依法申请举办技工院校,并需达到《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1.申办报告。

  2.教学设备设施、师资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规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各省(区、市)按照本省(区、市)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执行。

  办理程序

  1.申办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设立技工学校申请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采取网上申报措施。

  2.专家评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专家组,按照技工院校评审细则的评分标准,对申办学校进行评审,作出专家评审意见。

  3.复核公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达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院校进行公示。

  4.部门批复。对于申办普通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通过检查考核或投诉举报件专查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四、设立民办技师学院审批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已经在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时提供过的材料,在申请设立技师学院时不再重复提供。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技师学院审批实现申请网上办理。该许可事项审批层级为省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五、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审批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放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

  1.申请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和流通性,其职业种类和标准应符合我国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发展的需要。开展引进工作的中外合作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可靠的资信,其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境外机构及其驻华办事机构拟在中国境内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考试和发证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它相应中国法人机构合作,且同一时期内中方合作机构原则上应为一家。

  3.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明确的考试项目和考试章程、承办考试的必要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1.机构资信证明类文件。外方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机构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所属国开展认证的政府批准文件(如有)、银行资信证明。

  2.申请注册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类文件。(1)职业标准或考试大纲。(2)证书等级规定及各等级证书样本。(3)各等级考试样卷。

  3.考试组织实施类文件。(1)考试章程。(2)考务管理规则。(3)考点设置标准。

  4.其他材料。(1)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资格审核注册表。(2)中外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3)考试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上述材料如为外文版的,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本,且申请人须保证中、外文版本内容一致。

  办理程序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参照以下审核和注册流程,制定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流程,并在审批后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受理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作出审批决定。同时,抄送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委托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对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的代表机构、中方合作机构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形式,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管检查。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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